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准入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通俗理解:卖吃的、喝的、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凡是把原料加工成可直接食用的产品,必须先拿到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是合法进商场、进超市、进电商平台的门票。
| 对比项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核心业务 | 食品生产加工(把原料加工成成品) |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买来卖、现场做) |
| 典型场景 | 面包厂、饮料厂、调味品厂、肉制品厂 | 超市、便利店、餐厅、奶茶店 |
| 关键门槛 | 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检验能力 | 经营场所、储存条件、食品安全制度 |
| 监管部门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一句话判断:把原料变成食品 → 食品生产许可证;把食品卖给消费者 →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按照风险程度实施分类管理,涉及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特殊食品监管升级:2025—2026年,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发布或修订了多项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特殊食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 :适用于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再制蛋、干蛋类、冰蛋类、其他蛋制品等类别,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 调整类型 | 具体内容 |
|---|---|
| 新增细分品类 | 针对新兴食品品类新增或拆分细分项,如蛋肠归为“1901蛋制品-热凝固蛋制品”而非糕点类 |
| 分装权限明确 | 允许分装的品类:大米、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味精、糖果、茶叶(除边销茶)、代用茶、蜜饯、水果制品(水果干)、炒货食品等;绝对禁止分装的品类:小麦粉、热加工熟肉制品、液体乳、包装饮用水、方便面、畜禽水产罐头、速冻面米制品、蛋制品(全品类) |
| 特殊食品标注 | 生产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须提供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以下主体,均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生产(如豆腐坊、榨油坊、烤鸭店等现场制售场所),视经营模式判断:仅现场制售+即时消费→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包装+进入流通渠道→食品生产许可证。
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
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如蔬菜分拣、水果清洗、谷物脱壳等,不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体以各省管理办法为准,部分地区已由“备案管理”向“许可管理”过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加工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仅限本店销售,不进入流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从生产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生产环节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食品原料的质量、生产环境的卫生状况、加工工艺的安全性、出厂检验的规范性,都直接决定着最终产品的安全水平。食品生产许可是企业合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前提,也是维护消费者健康和食品市场秩序的基石。
国家通过行政许可制度,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以下能力:
场所环境保障:生产场所选址、布局、面积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保持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设施设备保障: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及消毒、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废弃物处理等设施
人员管理保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制度运行保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确保生产全过程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条件项 | 具体要求 |
|---|---|
| 场所条件 |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设施设备 |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
| 人员要求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
| 工艺流程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 检验能力 |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包括自行检验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 主体资格 | 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
| 试制产品检验 | 申请首次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审查细则要求的检验项目) |